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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管理?
iyaokao 收藏 2015-09-02
白老师 2015-09-02
A:1.定义及分类《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主体的资格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②中药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②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