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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的审批?
iyaokao 收藏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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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老师
2015-09-06
A: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有关规定的药品广告依法撤销其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一)药品广告的申请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二)药品广告的审查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广告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三)药品广告的发布
1.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2.药品广告发布媒体的限制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非处方药广告发布的媒体没有限制。
3.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管理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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