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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
iyaokao 收藏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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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老师
2015-09-06
A: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取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表示、说明或者承诺,或者不当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具体包括: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④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行为,包括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3.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三)商业贿赔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四)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