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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iyaokao 收藏 201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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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老师
2015-09-06
A:
(一)药品购销活动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59条是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暗中给予、收取回扣或者其他利益问题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药品管理法》第90条则针对《药品管理法》第59条的被禁止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0条的规定:①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91条是关于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91条第1款规定了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处罚。该条款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91条第2款规定了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人员的处罚。该条款规定:①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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