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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
A: 第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应以需要更新、补充的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方面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学习内容。应根据执业药师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和工作岗位,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负责遴选、确认和公布。 第三条 面向全国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由各施教机构自行申请,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确认和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条 面向本辖区的执业药师继续教...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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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A: 第一条 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第二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报名时间定为每年3月。 第三条 考试科目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考试科目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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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A: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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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用药监护?
A: (一)提倡有规律用药(1)抗癫痫药应长期、规则应用,剂量一般从低剂量开始(可以减少不良反应),逐渐增加,直到癫痫发作被控制而又无明显的不良反应,即为最佳剂量最佳疗效。(2)给药的次数要根据该药血浆半衰期来确定。大多数抗癫痫药剂量的使用可以分为一日给药2~3次。血浆半衰期较长的药品如苯巴比妥和苯妥英钠等,可一日睡前给1次量即可。但由于有些抗癫痫药剂量偏大,可能需要一日3次给药,以避免出现与血浆峰浓度相关的不良反应。抗癫痫药在儿童体内的代谢比成人要快,因此儿童患者使用此类药需要更频繁地调整剂量并要按体重计算给给...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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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A: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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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A: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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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注意用药的安全性?
A: (1)镇静催眠药长期使用易产生耐药性及依赖性,因此,应交替使用,并尽量避免长期使用一种药。(2)服用镇静催眠药期间可降低驾驶员和机械操作者的注意力,服用后应注意避免驾车、操纵机器和高空作业。(3)酒精可增强睡眠程度,加重头痛、头晕等不良反应,在服用镇静催眠药期间不宜饮酒。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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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A: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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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保健食品的界定?
A: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51条的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保健食品按照食用目的可以分为两类...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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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A: (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质量合格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不良事件监测的具体要求。 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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